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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没有中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 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拍卖的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二十九条 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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