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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条 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人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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