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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九)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公平、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
  (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考核,合格者统一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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