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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其他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也可以采用定向打分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投标报价清单;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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