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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其他有关内容。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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