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下列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六)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