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时,可以通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说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
(三)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第二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第三十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说明或者人大常委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本级决算的二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先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调阅审计案卷或者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