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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各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每半年将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的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报送财政预算收支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监督中,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前,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安排用于各部门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不得擅自调整。
  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必须进行预算调整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七月至十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说明及有关的详细材料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进行审查。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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