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于2001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9日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行为,严格预算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协助人大常委会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对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决算草案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执行、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