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条例。”
  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二条“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改为“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建筑工程招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划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