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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7日
              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有关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实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和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责。
  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厂务公开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有关部门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企业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施民主监督。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者,应当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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