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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决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决议
 (200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执法检查团的检查报告,委员们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认为,自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省政府和各级政府积极行动,做了大量工作,在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实施土地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保护基本农田等方面,都取得一定成绩。同时也要看到,各地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区土地违法事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建设用地管理比较混乱,某些政府违法比较突出,不仅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滋长了腐败行为,各级政府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为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学习与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要从坚持“三个代表”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把它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在广大城乡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掌握其基本内容,带头增强法制观念,带头依法行政。要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开发建设与保护土地的关系,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珍惜土地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地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确保“两个平衡”。经过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必须严肃认真执行,不得由个人好恶对待规划,不得因领导者更换任意改变规划。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调查清楚土地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当年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控制使用,不得随意突破。要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列入年度供地计划,把土地利用重点引导到盘活存量和闲置土地上来。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该收回的坚决收回,并制定限期消化利用计划;凡未按时消化的,要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要保护好基本农田。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及时搞好土地复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
  三、严格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强化用地审批制度。对城乡各项建设用地,都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分别由相应的各级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坚持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各类园区,不得下放土地审批权,坚决纠正土地管理多元化、土地供应多渠道等不正常现象。健全土地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坚持集体会审,集体决策,不得“暗箱操作”,个人决定,不得化整为零,谎报地类,不得先占后议,少批多建。建立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经过用地预审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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