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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三月一日以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新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本级临时预算草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和落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修正案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和预算外资金征收完成情况;
  (四)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支出执行情况;
  (五)专项资金、预备费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情况;
  (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无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上年结转资金、预备费、上级专款的使用,项目调剂、下达专款和转移支付等情况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内容,以文字或者报表形式,按照季度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建立季度预算执行分析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听取人民政府报告前组织代表视察和初审,并写出初审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转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时间、内容的要求将办理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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