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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邮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四川省邮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
                          2001年8月27日
              四川省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市、州、县(市、区)邮政部门在省邮政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配合邮政部门做好邮政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当超前的原则,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规划。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成片改造以及村镇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邮政设施。
  火车站、大型汽车站、机场等公众服务场所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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