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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二十条 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绿化、改建工程以及公路管理等,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 公路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州(地)、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对经检测荷载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及时设置限载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加固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料场内取土、挖砂、采石、取水。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公路养护作业取土、挖砂、采石、取水时应当注重保护植被,不得任意扩大采取范围,并对废弃的公路养护料场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需要封闭路段或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部分损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应及时发布公告或设置安全标志,标明绕行路线,采取疏导措施,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国道、省道、专用公路、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兵团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兵团养护、管理的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领导。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已立项即将开工和正在建设的公路项目实施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专用公路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四)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隔离栅外侧不少于50米,立交桥外侧控制点连线以外不少于100米。
  第二十七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居民区、开发区,其边缘应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并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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