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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9-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包括自治区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工作。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区国道、省道以及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的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实施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对农牧场、石油、厂矿、林业、水利等单位的专用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公路,服从自治区和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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