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1年9月28日自治区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3月底以前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将陆续届满。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在2002年3月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个别确有困难的,最迟应于2002年6月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