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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1年9月28日自治区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3月底以前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将陆续届满。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在2002年3月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个别确有困难的,最迟应于2002年6月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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