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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9-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1年9月28日自治区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经济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设立。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民主、廉洁的原则,依法办理各项事务。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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