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受聘于一个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二)注册执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者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