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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提出。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费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运行考核。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
  取得监理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对其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涉及工程功能、规模、结构体系等内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装修工程涉及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房屋建筑需要增层、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原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施工图设计。
  承担本条一、二款所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活动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用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办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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