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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0日)修正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9日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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