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30日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交通、铁路、邮政、民航、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发票、账目、合同、视听材料、原始凭证,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