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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9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法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发展本村经济,承担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督促村民依法履行交纳税费、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救灾抢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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