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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坚决查处以权谋私案件。重点查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买官卖官的案件。严肃查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有业务处置权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案件。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和顶风违纪案。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对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不管涉及谁,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严格执纪执法,坚决纠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于出面说情者,要给予严肃批评;对袒护、包庇或借机打击报复的,要依照党纪国法进行查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设置障碍、阻挠查处的,要予以纠正和查处;对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泄露机密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纪律检查机关,要对执行党的纪律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下级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和廉洁从政情况,强化党内的监督制约。逐步建立巡视制度,市一级成立巡视组,重点监督检查区县、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勤政情况。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纪律检查体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民主党派、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作用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有机结合的监督体系。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制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建立并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评制度,把考评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对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完善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
  拓宽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的渠道。从市级领导到基层党员,都要积极主动地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想群众之所虑,急群众之所难,谋群众之所求。领导干部要建立基层联系点,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为民谋利。深入基层,既要到条件比较好、发展比较快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注意到条件比较艰苦、问题较多、困难较大的地方去,同干部群众一起解决问题。领导机关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办好“市长电话”、“便民热线”,建立相对独立、操作规范的舆情、社情调查网络,健全重大问题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了解、分析和把握社情民意。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联系群众优势和战斗堡垒作用。健全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广泛联系群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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