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坚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在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法律制度以及重要工作部署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健全党委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规范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党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要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委会要注意听取和认真对待不同的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书记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中要以身作则,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充分调动党委一班人的积极性。
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保障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权利得到正确和充分行使。拓宽党内民主渠道,把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同时,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以便集思广益、改进工作。各级党委要按期换届选举,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坚持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认真抓好会后整改工作。上级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坚持每季度参加一次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并接受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坚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制度。
第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进一步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多种途径,让群众更多地参与荐贤选能。继续实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引入竞争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大力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届中考察和离任审计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认真落实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研究建立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区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逐步做到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市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市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各级党委决定其他干部的任免,也要在充分酝酿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严格执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与调整办法,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抓紧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