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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7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二、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制定城近郊区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同时,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廉租住房的实施方式包括租金补贴、实物配组和租金减免。
  租金补贴是指:振幅对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出租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租金减免是指: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廉租对象,按《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规定,执行新增租金免交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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