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8日)修订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9月6日 陕政发〔2001〕48号)
各级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道路效能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海事机关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监督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服务职能。
各级公安机关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检验、号牌和行驶证的发放;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和处理违章行为。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审批和驾驶员考核前的培训及管理工作;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码头和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负责船舶制造厂、点的资质审查、船舶检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及水上运输、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负责公路建设、道路运输、水上交通方面的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航道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航段进行综合整治。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农业运输机械的检验和号牌、行驶证的发放;负责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年度审验,纠正违章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各种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能行驶。应按规定的期限接受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各级公安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车辆管理制度,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报废的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构挂牌办照、检审验;汽车驾驶人员未经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者自学驾驶未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考核合格的,公安机关不得给其发放驾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