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级举报。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能协助执法人员做一些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查处所举报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的罚款额,并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奖励金为罚款额的4%~6%(含6%);
(二)二级举报,奖励金为罚款额的2%~4%(含4%);
(三)三级举报,奖励金为罚款额的2%以下(含2%);
但是每起案件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有特殊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限额。
无实际罚款的案件举报人,可根据案件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适当给予奖励,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确定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多人举报同一案件奖励金的分配比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举报人的协商结果或实际情况确定。
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亲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身份证编号。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实施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个人资料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奖励金有关档案,非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和发放程序,颁发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