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8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工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要求,且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七)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合理的人员结构;
(八)特殊行业要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四条 凡需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专营或代理授权书文件或部省级机构批准的经销商资格证明;
(五)银行资信证明;
第五条 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经重新审核后继续使用。年度中如发生企业分设、合并或撤消等变更,需到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