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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八、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报告。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报告。
  九、对计划安排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检查、专题调查。
  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省内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十、省人大财经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和相关资料报送省人大财经委。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住处资料及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住处资料及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报告后,提出的需要转交和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交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转交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十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招待中有关问题的质询案。
  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经济工作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监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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