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1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9月29日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类)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省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思想要符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要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目标和指标要体现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措施要与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相衔接,积极稳妥、切实可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优化经济结构,促进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五、省人大财经委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并且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六、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在招待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特殊情况需要报告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