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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修改为“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由省、市(州)或者县级审批。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八、将《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外,城乡居民中有其他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孩子”修改为“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外,城乡居民中有其他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九、将《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增加林木种子生产的投入,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立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等林木良种基地。建立林木良种基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林木良种选择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总体设计,并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修改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增加林木种子生产的投入,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立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等林木良种基地。建立林木良种基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林木良种选择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总体设计,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其中,省和国家投资建立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市级以上投资建立的,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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