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地方水电系统技术工种和全国农村水电气化县的农村电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由省地方水电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修改为“地方水电系统技术工种和全国农村水电气化县的农村电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将《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购置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使用”修改为“购置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使用”。将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
六、将《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一项“跨省、市(州)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修改为“跨省、市(州)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由省或者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将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务、司乘人员,以及从事危险货物、大型和特种物体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修改为“市(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务、司乘人员,以及从事危险货物、大型和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将《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由省或者市(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