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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2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9月29日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和资产评估”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将第二十条“集体资产产权变动、入股、联营、合资经营和非平均承包的,应当对利用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工作由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修改为“集体资产产权变动、入股、联营、合资经营和非平均承包的,应当对利用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二、将《吉林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教育,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职工教育,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删除。
  三、将《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省内首家生产的属高新技术类的发明专利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属地方使用的增值税全部返还给企业”修改为“省内首家生产的属高新技术类的发明专利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在二年内,新增属地方使用的增值税全部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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