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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
  (二)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调查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
  (四)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条 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应当提出监察建议、审计意见,督促整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新闻、文化、出版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实行政务公开。
  进行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并组织实施。
  行使行政审批权,应当依法规范和公开审批项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廉洁。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确保司法公正,防范职务犯罪。
  第十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公司、会计、证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受过刑事处罚等有不良记录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监督,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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