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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取得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1、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
  2、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竞争;
  3、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不得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标价,扰乱招投标秩序,牟取暴利;
  4、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内容,诚实守约,不断提高供货质量和服务水平;
  5、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结算程序和办法结算奖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拨款;
  6、及时向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通报企业重大变更情况。如企业变更名称或迁址,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要在10日内到政府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7、及时向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报送新产品和新服务项目的价格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供应商的考评与处罚:
  (一)政府采购办对供应商资格实行年检制度,一年一审,每年一季度为上年审检期。审检合格的,在《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和《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A级供应商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上加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年检专用章”,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自行取消。
  (二)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采购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处罚。被降级的供应商1年以后才可重新申请升级;被取消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3年内不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招投标活动中采用隐瞒、造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3、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
  4、不能诚信守约,存在投诉方面的问题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的;
  6、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不好的;
  7、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重大变化或变更登记未及时通知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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