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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10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确定供应商等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参加市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有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并认定的资格,否则不能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凡能够为政府采购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以下统称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
  第四条 供应商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供应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国内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
  3、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4、良好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能力;
  5、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记录;
  6、履行了缴纳各种税款和社会保障义务;
  7、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8、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没有职业犯罪和刑事犯罪记录;
  9、没有走私犯罪的记录;
  10、没有歧视妇女和残疾人就业的记录;
  1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供应商资格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详细填写的《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一般供应商资格认定申请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5、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文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以及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复印件);
  6、制造商出具的授权经营委托书、特约经销商证书、产品鉴定书、专利证书等文件(复印件);
  7、供应商自然情况和经营业绩的书面材料或影像资料;
  8、政府采购办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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