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作业规范,保证作业安全。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设备、弹药等。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等,以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第二十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施工监督由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
  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设计审核单位应当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或施工图设计审查,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实行年度检测制度。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可根据需要申请经常性检测。检测单位对申报检测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及时组织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整改。
  第二十三条 灌充施放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气体和其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气体灌充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
  灌充施放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资格认定,并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
  消防、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灌充施放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定期发布当地气候状况公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