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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制作,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大气污染气象潜势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
  第十三条 向社会公众播发的各类气象预报电视节目,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提供,并保证其制作质量。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保证公众气象预报的播发时间和次数;广播、电视气象预报节目应当安排在收视率高的时段定时播出,播出时间和次数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传播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与气象台站签订供用协议。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气象事业的发展。
  使用和传播气象信息应当遵守供用协议,禁止传播篡改、伪造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将干旱、暴雨(雪)、大风、冰雹、雷电、寒潮、低温连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报信息和发生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分析会商,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灾害损失。
  第十七条 重大气象灾害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灾害作出评估。
  气象灾害程度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和灾害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列入常备计划,加强当地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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