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01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2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地方气象事业是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健全地方气象服务体系,把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事业预算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服务的气象探测、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气象通信、气象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
(二)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等的气象服务;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环境保护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