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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1修订)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格证明、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及产权或使用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经营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核准通知书,由审核机关转交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上,其他条件及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种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种子经营者提交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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