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
第七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参加区域试验1年后,按照省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区域进行生产试验。试验品种不得有偿使用。
第八条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具备
《种子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有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库800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用房120平方米以上。
(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熟悉种子生产技术的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务人员3名以上,其中农业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名以上。
第十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种子生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证明。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和仓储设施清单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种子生产地点情况介绍及检疫证明。
(七)种子生产所在村、乡(镇)生产种子的证明(含品种、面积)。
(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