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或者上报国务院批准立项。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方案,省人民政府在上报审批前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省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省人民政府承办、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事项;
(七)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变更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第九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审查同意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依照《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四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自行作出决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知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