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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殷墟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四至界限由安阳市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九条 在殷墟重点保护范围内,重点密集的文物遗址区划定为特别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包括王陵遗址、宫殿宗庙基址、后岗三叠层遗址。特别保护区内,不得建造与殷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存在的,由安阳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迁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挖坑、打井及其他可能危及文物安全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殷墟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履行其他报批手续。
  第十条 殷墟保护规划必须坚持在殷墟保护范围内不安排大、中型基本建设、生产建设项目和严格控制村、镇发展规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制定的殷墟保护规划。
  殷墟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须先期进行文物钻探和考古发掘,由安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无文物埋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在殷墟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应当向安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履行报批手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向国家文物局申请的科学研究项目,经批准后应向河南省和安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殷墟保护范围内从事文物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机构和单位在勘探、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安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勘探、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需留作标本的,应当报经国家或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安阳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殷墟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加强洹河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洹河两岸的自然环境风貌。
  第十四条 殷墟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在殷墟保护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片)、专业录像或专业摄影涉及文物的,应依法取得批准文件,并在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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