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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0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9日

            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河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殷墟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殷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殷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殷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殷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殷墟所在地的安阳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殷墟的保护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编制殷墟保护规划,纳入安阳市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 安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殷墟的保护管理工作。殷墟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殷墟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阳市公安、土地、林业、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旅游、城管、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殷墟所在地的区、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殷墟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殷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殷墟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凡在殷墟保护范围内参观、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殷墟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其具体范围的划定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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