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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2001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七号)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修改)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7日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下列情况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
  (一)在任期内死亡;
  (二)在任期内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
  (三)辞职被接受;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被罢免;
  (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条 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区选民大会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受委托或指定的主持补选工作的负责人召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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