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2001年9月17日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海南产品。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海南省名牌产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培育名牌产品,支持、督促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争创名牌产品。
第五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认定委员会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农业、科技、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总商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近3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