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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01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2日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工作部门对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政行为:
  (一)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1、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2、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实施检查、抽查、检测、检验、检疫的行为;
  4、征收税费的行为;
  5、颁发执照、许可证或者对有关事项进行注册登记、行使审查权、审批权、核准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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