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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01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2日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实行免、减收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接受的法律援助捐款和筹集的法律援助资金,应用于法律援助,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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