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八)、(九)项和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民航西南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改者,对单位、团体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改者,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